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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200多亿元的138个奥运旅游项目“整妆待嫁”,像一块吸铁石,吸引了国内外有管理经验的“管家”及拥有雄厚资本的“财神”。
昨天,备受关注的“北京奥运旅游推介会”在京举行,共推出了138个项目,投资总额200多亿元。北京景区首次向国内外的投资者,征集管家和财神。58个旅游招商引资项目中,包括30个景区景点,如古北口文化古街区、司马台长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京大运河水梦园生态观光园等,希望邀请海内外投资者合资或合作进行建设或改造,对这些景区进行重新规划、重新包装设计,提高档次。此外,28个新兴旅游产品,也将吸引国内外资本的目光,如北京青龙湖国际城世界游乐园、石景山游乐园室内主题乐园、北京国际湿地公园等。
三个景点——房山区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密云县九龙十八潭、平谷区京东大峡谷昨天首次向国内外聘请“管家”,将试点引进中外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吴桂英表示:“如果试点成功,今后我们将推广这种模式,将包括文物景区在内的旅游景区(点)都拿出来,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京味”文化活动也将摆脱政府运作的“独角戏”,希望通过招商实现市场化运作。什刹海文化旅游节活动和历代帝王庙活动两项北京旅游品牌活动,将吸引由国内外人士参与活动的组织、策划和经营。
47家北京旅行社也“整妆待嫁”,希望与海内外资本进行合资合作,包括北京凯撒国旅、森林国旅、北奥国旅等,希望与国际知名旅行社进行合资,利用在海外的营销网络,为北京带来更多的入境游客。
2016年02月01日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景点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等。专业化运营平台。
公司主要负责对市属文化旅游资产进行统筹规划、通盘整合,集聚优势推进文化旅游资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市场化方式建立种类齐全、满足发展需要的子公司,致力于打造集文化旅游资源整合、土地整理与开发经营、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场,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产品,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和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发展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和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
禁止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表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卫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解决方式: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申请当地旅游行业协会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人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订立旅游书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按规定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条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返还减少支出的旅游费用。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者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力;在接近其承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预告。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当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的标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集体组织活动的中小学生免票。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或者调整,按规定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保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三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游行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各地区旅游项目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在大部分项目取得成功,获得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的旅游项目由于投资风险的干扰,最终失败,使地方政府与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我们从旅游投资的特点出发,深入研究旅游业投资存在的风险,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对策。
一、旅游投资特点
我们知道,旅游资源有着非流通性、公有性以及垄断性等特征,致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一直随着旅游行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旅游投资还具有很强的区域依赖性以及投资过程复杂性。这些因素就决定了旅游投资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投资,而拥有着自己的特色:一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季节性,这是由旅游产品消费的季节性而决定的,致使旅游旺季时,各种资源、资产超负荷运转;旅游淡季时,各种资源与资产大量闲置,甚至出现了财务危机的情况。二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关联性,由于旅游行业本身就是一项综合性、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与地方经济、自然风光、交通运输、气候条件等方面息息相关。因此,在进行旅游投资的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三是旅游投资带有一定的专用性,旅游投资并不像工业投资那样可以灵活,能够随意转产。而且,越是个性鲜明的项目,其内容与功能越是难于改变,即使强行将其改变,所花费的成本也得不偿失。四是旅游投资带有很强的敏感性,这里所说的敏感性是指旅游投资受到社会诸多因素的制约。对旅游投资构成影响的因素有很多,有行业内部的也有行业外部的,而且多数是企业无法预料的,比如国家政策调整、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等,这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旅游投资的风险。五是旅游投资是一个投入高、回报期长的项目,旅游行业的市场化,使旅游投资的门槛不断提高,同时随着旅游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旅游投资的回收期也在不断延长。
二、旅游业投资存在的风险
旅游业的投资风险除了需要面对任何投资都要面临的风险因素之外,还需要面对因旅游行业自身特点以及独特的投资模式而产生的风险因素。下面笔者就旅游业投资存在的风险展开论述。
1.决策风险
旅游投资属于集团企业的战略性投资,其建设周期长且消费弹性极大,这也决定了旅游投资的资本回收期较长,同时受诸多风险因素的影响。所以,旅游集团企业除了能够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同时还要有强大而又系统的决策机制,以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实际上投资决策阶段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有些来自于投资方式,也有些来自于投资环境。其中,在投资方式上层面,需要考虑选择联合开发还是选择***开发。联合开发虽然能够分担风险,却损失了一部分利益,而***开发虽然可以获得较大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独自承担风险的问题。从投资环境方面来讲,需要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现状以及开发难度进行系统调研,对景区功能改造的可行性进行系统分析,这样才能够有效控制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结果上的偏差。所以,投资决策过程中,需要对投资方式与投产环境进行考量,这也是投资者必须要注意的地方。
2.市场风险
旅游行业是以向社会提供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进行盈利的,但如果旅游产品不被消费者所认同,或者不被旅游市场所接受,则会使旅游企业陷入经营的困境。所以,旅游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产生市场风险的因素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市场竞争缺乏准确的判断,致使企业处于部分的不利地位;二是不能对旅游市场的发展动态进行准确预测,或者已经预测,但无法调整旅游产品结构而致使产品不能适应市场;三是对旅游市场认识不到位,调研工作不够深入,从而使旅游产品定位模糊等等。总之,无论是什么原因,市场风险必然会对旅游投资构成影响,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3.区位选择风险
由于旅游胜地拥有着独特的自然、地理以及环境条件,这就使得旅游投资的地域选择风险显得非常突出。旅游行业的发展对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可以说环境是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旅游企业只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让优美的环境吸引游客的到来。但是到了旅游旺季之后,多数旅游景区的资源是无法承载那么多客流的,以至于许多环境资源被破坏,企业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旅游投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区位选择,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维护,如此才能够实现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政策风险
由于旅游产业受市场的影响非常大,多种风险因素并存,总体上来讲,旅游产业属于一种弱质性产业,需要我国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现有的体制下,对旅游产业的支持可以分为中央政府政策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中央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一些货币政策等等,而地方政策支持则是中央政策支持的具体化。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决策并不是永恒的,它随着时代、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将会对旅游产业构成根本性的影响。
三、旅游业投资风险的防范对策
1.有效控制决策风险
决策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错误的决策将会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加强对决策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做好旅游信息的收集工作,这样旅游企业的投资就可以基于这些信息,做出正确决策。我们知道,旅游投资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风险,其中大部分风险都可以通过收集与整理旅游信息来避免。但是目前,许多企业都忽视了旅游信息收集这一环节,这势必会导致旅游投资决策失误,进而引发风险的产生。针对这一情况,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系统,收集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发展的动态、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其他与旅游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信息。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这样决策者就能够客观、真实的了解企业经营的状况。然后综合企业的内部与外部信息进行决策,从而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有效规避决策风险。
2.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控制市场风险,从而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旅游企业要认清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并由此出发,找到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对产品进行精准定位,进而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其次,企业管理者的目光要具有前瞻性,能够对旅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并且及时调整旅游产品结构,使之更加适应市场需求。最后,加强市场调研工作,提高对信息收集工作的认识,最终实现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除此之外,旅游企业还需要积极构建风险预警体系,以期做到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测,提高风险识别与化解的能力,使旅游企业投资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防止盲目投资而带来的损失。
3.正确进行区位选择
旅游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程度非常大,所以旅游企业在投资之初,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区位选择的问题,在提升管理水平,为游客带来优质服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游客,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规范他们的旅游行为,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旅游淡季的时候,旅游企业要加强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景区内的各种资源进行维护,最终实现旅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正确面对政策风险
目前,旅游企业仍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我国旅游产业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旅游基础设施落后以及旅游投资盲目,投资结构存在不合理的情况。针对这样一个现状,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调控力度,从而规范旅游投资行为,调整投资结构。首先,政府需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旅游交通建设,这样才能够保证旅游建设的物资及时的运送到位。其次,要督促企业加强旅游产品的研发工作,特别注重旅游品牌文化的打造。再次,对于一些资金占用较多的饭店,政府要加大审批力度,从而使资金能够更多的投入到景区建设上来。然后,大力扶持一批骨干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旅游产业投资集团,并且在审批、用地以及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扶持旅游投资朝着规模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最终使他们能够引领我国旅游产业的投资方向。最后,国家需要加快制定针对旅游产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旅游投资中的违法行为,实现旅游产业的合法化、标准化。当国家政策发生转变时,旅游企业必须要面对现实,积极调整心态与管理方面,从而有效适应政府决策,使风险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要想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树立鲜明的主题旅游形象,实现文化资源保值增值,必须着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旅游品牌。在草原文化的大背景下,要抓好品牌的创意、设计和开发,沿历史发展脉络,融入蒙古族原生态文化和现代文化创意,以新型的旅游产品为载体挖掘特色文化资源,设计出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特点的文化旅游产品;要进一步挖掘知名旅游景点景区的文化潜力,对发展条件好、潜力大的景点景区,以迎合当代人文需求的形式展现景区的历史文化底蕴、民族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特色等,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其打造成引领内蒙古文化旅游发展的新品牌,做到主题突出、特色鲜明、亮点纷呈,从不同层次向外界展示和宣传全区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资源;要引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旅游热点地区建设,以名镇、名街建设为重点,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集聚区。另外,我区文化旅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旅游体验也不全面,草原文化旅游产品设计存在既重复又割裂的现象,品牌效益难以发挥。只有将不同地域的文化习俗进行优化重组,才能使文化旅游产品形成互补优势,形成优质文化旅游产品链;只有打破地域界限,资源共享,才能满足游客对文化内涵的需求,才能提升整个区域的旅游经济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全区文化旅游品牌进行有效整合,根据文化旅游资源空间分布特点,发挥规模效益和联动效应,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旅游产业的创新需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要注重提高从业者的文化素养,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创意,把体现人文关怀、提升文化内涵贯穿于旅游的全过程。文化旅游化需要培育多样的旅游载体,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拓宽游客的参与领域,把形象化、通俗化、大众化的文化元素贯穿其中,让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一同肩负起我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使命和责任。当前,内蒙古旅游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雄厚的产业基础,独特的资源优势,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十三五”宏伟蓝图的徐徐展开,我区必将迎来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