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俩瞳旅游网 > 国内旅游 > 苏州房产局?965559

苏州房产局?965559

  • 发布:2025-09-20 09:08:46
  • 1次

大家好!我是俩瞳旅游网的小炮,很高兴为您解答此目的地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近期准备去这里旅游,希望您可以 点击此处 联系我,我将给您最新的优惠报价和全程旅行管家式服务。我们是海外旅游专线批发商,找我价格会更实惠,希望您能支持下我的业务。

苏州房管局的机构一

机构名称:苏州市房管局全称: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对外办公:

1.地理位置:

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房地产大厦二楼

2.负责人:李小安

3.部门职能: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与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和发展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承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合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实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承办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和年检、房地产经纪人年检和继续教育、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等工作,负责存量房出售房源市场准入和存量房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房地产市场有关数据资料,编报、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

5、参与各类房地产集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房地产集市交易活动。

6)、承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实施房产行政执法,承办房产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和处罚工作。

4.办理业务

房产转让,抵押核准,房屋租赁房产权属登记与发证,产权各类登记,权属证书核(换)发等服务。

苏州市房管局在哪里

苏州市房管局,人民路1058号

乘坐101路102路103路1路32路502路5路8路933路游4路定班游4路到饮马桥下车步行40米

***:0512-6522490665222227

苏州房管局咨询*** 965559

苏州各区房管局地址:

1.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

***:***

2.苏州市相城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

3.苏州市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地址: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8层

4.苏州高新区房管局

地址:狮山路2-8号新创大厦1层

5.苏州市吴中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苏州吴中区宝带东路264号

***:65288124

苏州高新区房管局具体地点以及做哪路公交车,谢谢

【苏州市高新区国土房产局】

地址:运河路8号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附近公交站,楼主看看坐哪路合适:

1、179米新城花园酒店-公交车站距离房产局180米

途经公交车:30,35路,38路,39路,40,51路,68路,69路,69区,89路,321路,502路,511路

2、金狮大厦-公交车站距离房产局390米

途经公交车:31路,33路,308路,321路,325路,328路,415路,622路,游3路

3、锦华苑-公交车站距离房产局580米

途经公交车:30,31路,33路,38路,40,51路,68路,69路,69区,89路,303路,304路,游3路

苏州房管局上班时间

房产局具体的上班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2:00,下午13:00

17:00;周六:上午9:00

12:00;周日休息。另外,根据不同的城市地区,房产局上班时间可能也有不同,要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实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承办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和年检、房地产经纪人年检和继续教育、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等工作,负责存量房出售房源市场准入和存量房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地产市场调查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房地产市场有关数据资料,编报、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参与各类房地产集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房地产集市交易活动。承办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施房产行政执法,承办房产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和处罚工作。

房屋的产权档案信息要到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带好业主的有效证件并办妥手续后才可以查阅。

地址:苏州市锦帆路55号

***:0512

65207057

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热线:12345

苏州房管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和发展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承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等工作,负责商品房合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阅读全文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