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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位置在南山科技园高新南四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一个园林品牌社区,管理严格,配套设施齐全,交通购物便利,小区环境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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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高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负责入高新区项目、企业的资格审查;
(三)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红线调整、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的初审;
(四)参与高新区内建筑单位设计方案、户外广告设置的初审;
(五)负责政府通过该机构投入高新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参与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
(七)组织高新区内招商引资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受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委托,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九)市政府和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高新区服务机构受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对高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和提供有关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高新区物业、水、电、路、气、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协调管理;
(二)为高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员工的招聘、培训、会议展览、信息、安全保卫等服务;
(三)完成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九条高新区服务机构应按照社会化、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服务,各项管理和服务规定应予以公布。
高新区服务机构有权对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第三章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第十条高新区鼓励下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工程;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第十一条入高新区的企业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具备足够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三)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须具备市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文件和证书。第十二条除市政府规划确定之外,高新区禁止新建商品住宅、通用厂房和商业楼宇。第十三条高新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高耗能、高耗水或劳动密集型项目。第十四条在高新区设立的企业及拟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和变更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者须到外资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参予联审;
(二)内资企业的申请者须到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为申请者申报的项目不适宜进入高新区的,有关部门不颁发有关的批文、批准证书或有关许可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款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和进入高新区的单位签订入区协议,根据协议进行规范管理。
你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利区位条件有以下的一些:优良的环境,发达的技术,高校科研机构人才支持,便捷的交通。自然环境优美,交通运输尤其是高速铁路和航空发达,基础设施完善,靠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
1、高新技术开发区,全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产业园区。是为发展高新技术而设立的特定区域。主要依托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开放的环境、科技和经济实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研、教育、生产相结合。是综合基地。科技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产业园区。它们的设立一般具有一定的区域优势。
2、不同区域科技园区的区位优势也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聚优势位于大都市区的高科技园区容易获得集聚效益、城镇化经济和规模经济等外部效益。城市区域集聚_有利于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环境优势许多科技园区位于城市郊区或与新城镇建设相结合。它们具有环境宜人、空间开阔的优点。可以布置低层、低密度的厂房,提供先进的服务设施,为科技工作者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人才优势,部分高新技术园区与高校、科技院校相结合。双方联系紧密,更容易为科技园区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
3、交通优势一般而言,机场、公路、港口等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吸引高新技术产业制造商,而新企业投资的有效性显然取决于区位因素。如何选择高科技园区的选址科技园区选址需要全方位考虑,不仅涉及开发商对经济实力、技术、资金的要求,还涉及人力资源、环境、地域文化、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等诸多领域,选择高科技园区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4、考虑选址要素在园区规划选址过程中,影响工业园区选址的因素很多,包括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居民生活水平、区位条件、产业因素、政策条件、环境条件等。人力资源等。建立合理的步骤和选址在充分考虑选址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科技园区选址步骤,包括分析园区的区域经济形势和发展潜力,提出多种选址方案。
1、中关村科技园
中关村科技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第一个国家级人才特区,也是京津石高新技术产业带的核心园区。中关村科技园是我国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田,被誉为“中国硅谷”。
2、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过12年的开发建设,已形成了“一区六园”的新格局,即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上海大学科技园区、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金桥现代科技园和嘉定民营技术密集区。
3、深圳高新
深圳高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西部,这里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亚太经合组织开放园区、先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示范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全国试点园区以及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1年3月经国务院首批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园区面积679.4平方公里。25年来,西安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迅猛,综合指标位于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区前列。
西安高新区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拥有民族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全区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320家,累计转化科技成果近10000项,其中9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国家各类产业计划居全国高新区前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高新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关村科技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十条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事业人员,优先办理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第二节资金支持第十一条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第十二条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第十三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第三节风险投资第十六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第十七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八条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第二十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