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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邻水、武胜、广安、岳池四县。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将***时期的行政督察区改置为专区,岳池县、武胜县属川北行政区的南充专区管辖,广安县、邻水县属川东行政区的大竹专区管辖。
1953年,撤销大竹专区,广安县划入南充专区,邻水县划入达县专区。1968年南充专区改为南充地区,1970年达县专区改为达县地区,各县隶属不变。1978年,从广安、岳池两县划出16个乡镇设置华蓥工农示范区,1985年改为华蓥市。
1993年7月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安地区,广安地区行政公署成立,辖南充地区的广安县、岳池县、武胜县、华蓥市和达县地区的邻水县。
1998年7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原广安地区行政公署改制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县改为广安市广安区。
市政府办公室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体育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畜牧食品局市粮食局市外侨港澳台办市扶贫移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委市档案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信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广安调查队市烟草专卖局广安电业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残联市交通***支队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金融办市志办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应急办市民宗局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枣山物流商贸园区
从广安市人民政府到重庆解放碑自驾车走“银昆高速、金山大道”全程有125.5公里。。。
广安市政府
进入思源大道,行驶310米
右转,进入金安大道一段,行驶430米
请直行,进入S304,行驶20米
请直行,进入金安大道,行驶870米
右转,进入朝阳大道一段,行驶440米
进入环岛,进入S304,行驶1.5公里
请直行,进入广泸高速,行驶7.4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广罗枢纽,行驶1.1公里
请直行,进入银昆高速,行驶81.6公里
请直行,进入金山大道,行驶7.8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赵家溪立交,行驶670米
请直行,进入金兴大道,行驶5.6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宝圣立交,行驶480米
请直行,进入机场路,行驶5.8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东环立交,行驶760米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五童立交,行驶310米
请直行,进入渝鲁大道,行驶4.4公里
请直行,进入黄花园大桥,行驶1.0公里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黄花园立交,行驶160米
靠左前方行驶,进入石黄隧道,行驶1.1公里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石板坡立交,行驶180米
请直行,进入南区路,行驶810米
请直行,进入中兴路,行驶530米
向右前方行驶,进入较场口,行驶70米
请直行,进入新华路,行驶720米
左转,进入邹容路,行驶230米
左转,进入八一路,行驶10米
人民解放纪念碑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安市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广安市监察局(与中国***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安市教育体育局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民政局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广安市水务局广安市农业局广安市林业局广安市商务局广安市卫生局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安市审计局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广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广安市统计局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安市旅游局广安市畜牧食品局广安市粮食局广安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广安市扶贫移民局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安市招商引资局广安市档案局广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广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广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广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广安市国家税务局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广安调查队广安市烟草专卖局(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安市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广安市邮政局广安市气象局中国人民***广安市中心支行中国***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广安分局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安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广安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广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安市盐政市场稽查处广安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评估,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市委决定;
(二)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五)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
(六)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七)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具有针对性,注重解决问题;
(八)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前瞻性。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六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审查规章草案,报送规章备案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城管执法、文化等部门负责规章草案起草和其他工作。
制定规章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予以安排。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广安日报》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工作者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工作者等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依据、立法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立法项目建议交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包括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等。
对不予立项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立项论证意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第十六条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制定规章的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规章;
(三)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立法条件成熟;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制定的必要,立法必要性不充分;
(三)对拟规范的事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四)所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即将修改或者拟规范事项的上位法即将出台;
(五)属于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事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
(六)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国家、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或者正在进行立法;
(七)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