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俩瞳旅游网 > 国内旅游 > 汕头户外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汕头户外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 发布:2025-10-17 13:26:21
  • 3次

大家好!我是俩瞳旅游网的小炮,很高兴为您解答此目的地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近期准备去这里旅游,希望您可以 点击此处 联系我,我将给您最新的优惠报价和全程旅行管家式服务。我们是海外旅游专线批发商,找我价格会更实惠,希望您能支持下我的业务。

汕头户外俱乐部

汕头户外运动协会,汕头户外拓展,汕头户外驴友之家拓展是粤东,闽南首家专业拓展机构.高效执行团队建设专家。

户外活动俱乐部俱乐部,户外爱好者的基地家园

驴友之家户外倡导回归自然,享受户外生活方式!致力于成为广大户外爱好者的基地家园。

汕头户外俱乐部?怎么加入呢?先加入群。

平时在汕头都组织什么活动?

平时都只有有人发动去周边地区游玩,我们就可以拼客一样的拼在一起去游玩。

户外都有什么节目?有没有去汕头龙泉岩跳石或者去周边景点去游玩呢?

有的。。是这样的。

周一到周日,都可以去龙泉岩跳石锻炼身体,一切以健康运动为主。

周三晚上去夜登。有很多夜登爱好者,不单单是我们一支队伍。

2004年9月20日,一群颇具时代感和使命感、热爱生活、热爱户外运动、积极向上的志同道合者一起,目的是通过这个民间组织,迎合大众崇尚健康、提升生活品位而日益增长的社会时尚,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环保意识。根据各个社会阶层和年龄阶层的不同需求,广泛联系户外运动爱好者,策划、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传播户外精神,引领亲近自然、享受生命的新生活理念,从更高层次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发展。

这个就是汕头户外俱乐部提倡的!感谢您的观看!

登山纯属娱乐健康活动,不参与任何商业化,而且我们提出的是保护环境,增强锻炼。

我们可以怀着孩子般的单纯去接受每个汕头户外俱乐部的成员。当然,在这个缺乏运动的社会,更希望您可以带动身边那些不还运动的人,一起来爬山,出驴,到各地去游玩!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的或者非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布幅、高新技术投影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和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公路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在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桥梁设施上的;

(六)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的。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市区设置烟草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飞艇、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第八条利用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设置人应当依次申请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证件;

(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件。

凡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在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手续时,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期限和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霓虹灯广告设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和五十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设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许可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形式、材质以及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汕头市沃斯柏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WoSporT简介   广东省沃斯柏玩具有限公司坐落于世界玩具之都——澄海。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旗下有WoSporT、KingRin麒麟户外等品牌。   公司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户外防护类装备。诸如户外头盔、防护面罩/面具、战术套服、户外护目镜、战术背心、战术耳机/PTT、登山包、运动护具、战术腰带、枪包枪绳等均为我们的优势类目。其中户外头盔、防护面罩/面具与户外护目镜等类目产品均通过ANSIZ80.3落球测试(抗冲击性至少达到600FPS),战术套服与战术背心类产品通过欧洲四级标准,当然,所有产品都通过了CE认证!这些都是我们公司享誉国际的拳头产品。值得一提的是,我公司的所有头盔类、面具类产品的水转印迷彩图案均拥有原版公司授权,可在任何国家、地区直接销售而不会侵权。   我公司的研发部门由一支业务精通、富有职业精神与责任感的骨干队伍组成,这是我们公司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引领行业潮流的可靠保障,也是我们公司产品享誉欧美、中东与东南亚的坚实基础。而且,我公司还拥有丰富的ODM与OEM经验,基于公司各种生产工艺的积累与庞大的原材料资料库,可为各级客户不同的需求开模打样生产,直至客户满意为止。我公司拥有完善的进出口服务系统,与多家海运公司、陆运公司与空运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可以为您的货物提供最具性价比的运输方式。   作为户外防护装备生产商,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产品的可靠性与防护性。让每一位终端客户拥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从原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的改进与产品细节的优化无不体现我们公司以客户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这正有如我们WoSporT品牌的宣言——专心、专注、专业于您的户外安全。我们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以下是我们的联系方式:官方网址:www.wosport.asia联系***:+86-***企业QQ:***       ***       ***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陈曼珩

成立时间:2012-07-26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5830000352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西门文冠路中段北侧盛隆玩具二幢5楼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及其空间利用路牌、灯箱、霓虹灯、电脑喷画、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布幅、气球等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利用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城建、城管、公路、环卫、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功能特点,合理布局。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工商、城管、城建、公路、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的,予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临时性户外广告及机动车身广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时,应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由市城管办统一布置或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区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条幅、标语。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事先征得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九条户外广告公共设置场地(指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及其空间)使用权可通过审批、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十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区重要景点;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未经市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在道路的绿化带、绿岛、人行道、立交桥、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第十一条凡不占用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提交场所使用协议书和设计图纸,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第十二条特区范围内以及汕头机场、特区主要进出入道路等地域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户外烟草广告。第十三条各类张贴广告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和注明有效期后,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并使用规范文字,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广告。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讯电缆等公共设施。施工的废料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对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第十六条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第十七条各级城管、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把户外广告列入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对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进行清除,对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为违法广告行为人销售商品的单位,有责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批准登记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发布户外广告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户外广告经营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停止发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发布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广告宣传品,并责令停止发布,清除乱张贴的广告。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主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诚信信息。第六条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第二章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第八条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第十二条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

阅读全文阅读全文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