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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5、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8、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的目的、依据和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及程序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开人申请公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公开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公开人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稳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市、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开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八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九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人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开人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传真***、电子邮箱,以及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等。
公开人应当编制并公开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寻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人,可以逐步编制属于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并予以公开,以供查阅。
公开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应及时印发政务公报。本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开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违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17个:
1、综合一科
负责组织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根据领导同志指示和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办理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承办市政府有关综合业务方面的重要文稿;联系市长协会及综合秘书网络的业务工作。
2、综合二科
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常务副市长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联系陇海兰新促进会有关业务。
3、综合三科(市政府救灾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分管农口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农口方面及领导同志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综合四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工业口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工业口方面及领导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5、综合五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口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建设口方面及领导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6、综合六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文教口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文教口方面及领导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7、综合七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商贸口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商贸口方面及领导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室招商引资项目任务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联系亚欧***桥论坛有关业务。
8.综合八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政府融资、金融保险等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和公务活动安排;办理相关方面和领导分管及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9、秘书科
承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周例会和市政府重大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公务迎送与接待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日常事务和挂靠与代管机构有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安排办公室内部各类会议和活动;负责办公室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的服务保障和通信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总机管理和会议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办公室对外宣传和国内友好城市联络工作。
10、信息科(《咸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社)
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开展信息调研,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收集、分析、上报网络媒体有关重要信息,掌握舆情动态;编发《咸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整理市政府工作大事记;负责市内外政务信息交流;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11、机要科
承担各类来文来电的接收、登记、转办、传递、归档工作;复核、印刷、分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重要文稿;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鉴的管理、使用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以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印鉴的颁发、回收、销毁工作;负责各级领导批示件的登记、转办工作;负责办公室自动化办公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日常维护工作;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机关保密工作。
12、财务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经费的管理;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公务活动的预决算和后勤保障事项;承办机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业务;负责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内部对口接待有关工作。
13、行政科
承办市政府机关大院房地产管理、办公用房修缮、水电暖管理、环卫绿化、爱国卫生活动以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大院内部安全保卫、户籍管理、文明大院创建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后勤行政事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赴市政府机关集体上访事件。
14、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应急体系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的值班工作和群众信访接待;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信息;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设值守应急科、综合协调科。
15、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投诉;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办理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法制工作。设复议监督科和法规应诉科。
16、市政府研究室
组织开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参与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有关重要文件、讲话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政府系统调研协调及成果评选与合作交流。
17、市政务大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并监督市政府授权在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为各类投资者办理所申请的各项批文和证照;协助办理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协助投资者处理和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办理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工作;协调大厅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业务指导、业务协调和业务统计;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搞好进厅单位及其窗口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设秘书科和业务督查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99名(含市政府领导编制)。其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6名;市政府研究室主任1名(由副秘书长兼任、正县级),副主任1名(副县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1名(副县级);市政务大厅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2名(副县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由副秘书长兼任、副县级),副主任2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43名。
8:30-17:30。咸阳市人民政府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是陕西省咸阳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开指南得知,政府职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至下午14:30-17:30,咸阳,陕西省辖地级市,咸阳是中国大地原点所在地,咸阳是中国首个封建王朝“秦帝国”的都城,位于陕西省八百里秦川腹地,渭水穿南,嵕山亘北,山水俱阳,故称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