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俩瞳旅游网的小炮,很高兴为您解答此目的地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近期准备去这里旅游,希望您可以 点击此处 联系我,我将给您最新的优惠报价和全程旅行管家式服务。我们是海外旅游专线批发商,找我价格会更实惠,希望您能支持下我的业务。
陈科云:时任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
吴昌龙: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聘用司机;
杜捷生:福建福州市人,系吴昌龙的原姐夫,事发前已与吴昌龙的姐姐吴英华离婚;
谈敏华:江西人,来福建福州打工者;
王小刚:四川人,来福建福州打工者;
谢青:福建福清市人,系陈科云的妻子2001年7月27日夜9点,中福公司司机吴昌龙被“6.24”专案组密捕。
2001年8月23日,专案组传唤了中福公司秘书邓峰,二十天后放回。
2001年9月13日,专案组抓捕了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及妻子谢清
2001年9月18日,吴昌龙做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2001年9月21日,专案组抓捕了吴昌龙的原姐夫杜捷生。
2001年9月27日,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向福清市检察长反映吴昌龙遭受刑讯逼供,
2001年10月22日,警方带走江西来福建打工的谈敏华。
2001年11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作出《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破案报告书》。
2001年11月27日,福清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紧急会议,作出“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的会议纪要。
2001年11月30日,福清市公安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未到案)、谢清等人发出逮捕证。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通版报道成功告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1年12月27日,吴昌龙的姐姐吴华英、陈科云的哥哥陈科斌和陈科云的儿子等3人到北京,向公安部、最高检反映刑讯逼供造假问题,开具了回执单。
2002年1月1日,吴英华和陈科斌持最高检的回执单向福建省反映刑讯逼供。
2002年1月7日,福清公安局将“6.24”福清纪委爆炸案移交福清市检察院起诉。
2002年1月29日,福清市检察院对侦查卷宗,提出存在5个问题的《起诉意见书》,把案件移交给福州市检察院。
2002年3月,因证据不足,福州市检察院两次将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2002年7月22日,福州市检察院将“6.24”爆炸案审查起诉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9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一次通知开庭没开成,后又延期。
2002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6.24”爆炸案。
2003年1月初,福州中院开庭后迟迟不判,
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被福清警方捉获。
2003年7月22日,由省、市两级法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对福清纪委爆炸案现场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破坏情况,至少需要600克以上***,与吴昌龙有罪供述中半桶***75克相差近十倍。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院长发表超期羁押处理的时间限定,定当年(2003)11月份底都要解决,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指令。
2003年,福州中院把案卷退到福州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
2003年9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6.24爆炸案”经审判委员讨论,得不出一个确切的结论,把案卷撤回中院。
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罪对王小刚提起公诉。
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
2004年12月01日,一审判处陈科云、吴昌龙***刑,缓期两年执行,杜捷生、谈敏华也以非法买卖***罪各判有期徒刑10年,谢清被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一审宣判后,陈科云、吴昌龙等5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10日,指控王小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其无罪。
2005年1月到2005年7月各大报纸媒体纷纷做了专题报道。称此案为冤案。
2005年11月下旬,在福建省高院院长和福建省检察长参与下,召开了“6.24福清爆炸案”的专题审议会议,达成所有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
2006年四月中旬,全国人大侨务委员韩启德委员长率领组到福建省检查工作,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就是全国人大此行涉侨督办案件之一。此前,在日本的亲属,不断向时任驻日使馆呈状,王毅大使多次批示,将状件材料转中央各个部门,引起全国人17大华侨委重视,并转最高法督办之,最高法亦有(2006)169号督办行文。
2006年5月19日,陈科云的委托律师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剥夺了辩护资格。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审重审在福州中院开庭。
2006年8月18日,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否定了法院委托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鉴定结论。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福清爆炸案,维持陈科云和吴昌龙的***缓判决。但对杜捷生和谈敏华的刑期由10年分别减为7年和6年,谢清的伪证罪仍然成立,由3年有期徒刑判为2年。法院判决下达后,5人仍然不服判决。2006年10月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检察院到罗源县、永泰县、闽清县看守所提审在押人员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
2007年10月4日,被以非法买卖***品罪入狱的福州杜捷生七年刑满以“取保候审”方式走出闽清县看守所。
2008年9月23日、24日、25日,福建省高院启动审理程序,到罗源县、永泰县和闽清县看守所提审上诉近两年的在押人员陈科云、吴昌龙和杜捷生。
2009年正月十六(2月10日),福建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再一次到永泰县看守所提取吴昌龙笔迹。
2011年4月26日,经四年半漫长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
据介绍,这部有2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从七个方面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而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此次,《司法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赔偿。包括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刘合华说这些规定是为了避免“救济无门”,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将七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保证了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有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认为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这样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如“萧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赔偿请求人就存在“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情形。
《司法解释》还就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赔偿事关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事关受公权力机关侵害的权利获得有效救济,事关国家机关违法行权的及时纠正,事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有哪些案件备受关注,这部《司法解释》出台有什么背景?
近年来,诸多刑事赔偿案件备受关注。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了205万多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浙江张氏叔侄曾被认定构成强奸杀人犯罪,分别被判处***缓和有期徒刑20年,再审宣告无罪后,两人分别获得了110万国家赔偿;还有“萧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刑事赔偿案件,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分析,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所以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施行,该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其中,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这次立法修改体现了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确立正当赔偿程序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新的规定给予了更详细的明确。
2月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浙江省高院再审后判处陈满无罪,并当庭释放。被关押23年的陈满在接受采访时,笑着说:“感觉空气都是自由的。”谈到追责问题,陈满称:“不追了,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不用再追究、纠缠此事,这对家人和生活也不好,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看到以后,看到光明!”陈满称,他不愿再回忆被刑讯逼供的经历,因为一想这些脑袋就发胀,不敢想。
陈满放弃、不愿追责,作恶者就可以额手称庆、云淡风轻?不!绝不能这么便宜他们!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制造冤狱的海南公检法有关人员,他们除了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必须受到追责,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受害人放弃。这不仅是为陈满讨回公道,也是为了天下苍生,为了我们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公权力的罪恶如果被纵容、被包庇,坏蛋就会肆无忌惮,罪恶就会继续泛滥,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感。为了破案、为了升官,他们知法犯法,藐视法律,制造冤狱、不问青红皂白、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串通一气,罪不可恕、罪恶滔天。如果成功,他们可以踏着冤者的血泪甚至尸体,升官发财、荣华富贵;如果翻案,也不会受到惩罚,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如此一来,中国的冤案必将方兴未艾、泛滥成灾,我们老百姓就倒霉透顶了,随时会成为下一个陈满、呼格吉勒图!
海南高院一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道歉,并送其5000元慰问金。如果道歉有用,要法律干什么?要监狱干什么?要***干什么?干脆都撤了算了,以后谁犯了法,都向受害人鞠躬道歉、然后就云淡风轻。鞠躬道歉绝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他们必须丢官罢职、打进大牢,严惩不贷!而且这5000元慰问金,不应该用纳税人的钱买单,应该由制造冤狱的责任人买单,陈满申请的国家赔偿也是如此。应该把他们罚得倾家荡产,用来支付赔偿。冤案又不是纳税人制造的,罪恶又不是我们发起的,凭什么要用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为公检法的罪恶买单!纳税人会同意吗?
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网民热议,“追责过轻”“家法大于国法”等质疑声不断。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所谓追责已经成为众矢之的,引起民怨沸腾。如果陈满案也追责了,会不会步其后尘、罚酒三杯?很可能会!公检法本该是魏蜀吴相互制约的关系,天朝的公检法却如刘关张一般亲密无间。公检法是一家,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有一个共同的老大。他们的利益环环相扣、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出了事情互相摆平,胳膊肘绝不朝外拐,齐心协力为老大效犬马之劳。他们惹了麻烦,老大也会罩着他们的。虽然明明知道他们对民众的愤怒无动于衷,对舆论的声音置若罔闻,但是我们依然要呐喊、要呼吁、要谴责、要盯紧:陈满案的责任人必须受到追责!请不要养虎遗患,使我们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
近年来,福清纪委爆炸冤案、福州念斌案、杭州张氏叔侄案、海口陈满案等等、被翻案的、无罪释放的冤案就有很多,翻案的过程千辛万苦、阻碍重重,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依然深陷铁窗、沉冤莫白的,可想而知还有很多很多。你有没有效果为什么?为什么冤案愈来愈烈?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作恶的公检法的纵容!他们没有受到应有的追责!制造冤案得不到惩罚,却能受到职务升迁的奖励,制造杭州张氏叔侄案的所谓“女神探”依然还在升官发财,妈的!这不是鼓励他们继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甚至草菅人命吗?这不是鼓励更多他们的同类效仿吗?好好反思吧!有棺部门!
看了新闻报道,个人觉得首先纪委内部的人是不大可能的,纪委内部领导如果与司机合不来,直接踢出去就是,即便可能掌握了致命把柄,纪委内部的人员也不至于蠢到在自己的信访接待厅办公大楼用大剂量***这么惨烈的方式除掉***者,这种方式风险太太太高了。看得出来他们纪委后来有点乱咬的样子,但是外界就难以知道他们为什么这样坚持最初的侦查结果了。
其次那些被抓的几个人,如果真是他们干的,这么长时间不可能还是找不到确切证据的,那是几个人,而不是一人啊。
最可疑的就是那个人就是后来打匿名***指真凶为纪委内部人员的人,连***样品都有。这***的目标很可能是纪委的领导,***者只是被误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