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俩瞳旅游网的小炮,很高兴为您解答此目的地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近期准备去这里旅游,希望您可以 点击此处 联系我,我将给您最新的优惠报价和全程旅行管家式服务。我们是海外旅游专线批发商,找我价格会更实惠,希望您能支持下我的业务。
我估计是她不想离,一次吵架本想警示一下,结果弄假成真了,是一个她不想要的结果,但好面子不得不签离婚协议。实际上离婚协议和法律意义的离婚还有一定的距离,从法律上讲你们还是夫妻,程序尚未完成,建议重新评估一下继往前走还是就合好。和为贵!
新离婚法,你指的应该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部分吧。
关于这个,我写过一篇专题文章。我就选一些和离婚有关的部分贴上来吧。
新增婚姻冷静期规则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个应该是本次婚姻部分最重磅的内容了。不但我们法律界有很大争议,民间这条的争议也比较多。和前面删除重大疾病尊重婚姻自主权不同的是,这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限制了离婚自主权。对错我不进行判定,就理一下这三条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吧,直接上图。
第一步,双方先得协商好,签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离婚协议内需要约定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的事项。
第二步,双方带着离婚协议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
接着,申请过后就开始计算30天的冷静期了,冷静期内只要一方反悔了,随时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申请,另一方对此无能为力。
如果冷静期内没有撤回。那才有第三步,在冷静期后的30天内,也就是提出申请后的第31天到第60天之间,双方需要再次去民政局确认申请,这才发给离婚证。如果这段时间没去的,则又视为撤回申请。
一旦申请撤回,您要离婚的,还得再来一遍上述流程。我感觉今后诉讼离婚的数量可能会增加。
增加了离婚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加大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无过错方不但可以在某些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还应当受到照顾。
加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中。删除了“离婚时”的前置条件,并增加了“挥霍”这一行为,加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和上一条一样,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同时,配偶一方如有这些行为的,另一方在不离婚的基础上也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扩大了对家庭付出较多方的权益保护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原本在《婚姻法》中,只有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主内的一方才可以请求另一方补偿。这次在《民法典》中,将这个前置条件去除了,大大增强了家庭妇女和家庭妇男在离婚时的权益保障。
以上4点就是本次《民法典》相对于《婚姻法》在离婚部分改动较大的内容。
我是晓天,关注于提供上海地区的家事法律服务。
觉得回答不错的可以关注我哦~~
更多关于婚姻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后,查看我写过的婚姻系列专题文章和视频。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协议离婚三年了,前妻净身出户,现在我卖房,须要他签字,她不签怎么办"这个问题,明罢着,你的前妻,离婚是净身出户的,也就是说,她没有得到你一点经济赔偿。
原先你们夫妻俩,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据房产,也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同时,你们也没有处理房产,归谁所有。也就是说,你们还没有过户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那么这个房产,一旦你卖了,你的前妻,就有权分得一部分的房屋资金。
所以说,如果你要卖与前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必须要经过你的前妻同意。否则,她不会配合你签字,由你卖原先属于你们俩共同拥有的房产。
如果你的前妻,要求你分一部分卖房屋的资金给她,那也是合情合理。
如果你不想送一部分卖房屋的资金,归还给你的前妻,那么只有到法院上诉,由法院判决解决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