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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组织拟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拟订并落
实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拟订本市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研究拟订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拟订外国人来京就业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市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
好管理工作。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的***咨询服务,统一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平台,市医保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群众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1、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3、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5、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扩展资料: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重要政务活动、全局性重要行政会议等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督查、档案工作;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政务接待、联络工作,牵头做好本局国内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规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论证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与有关研究部门和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以及专家咨询协调工作;负责和参与局内重大政策的应用性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的评估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干部、局属事业单位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系统干部监督工作,协调局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活会;负责局系统人才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
五、财务处
负责局系统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具体承担财政国库支付计划审核、报批及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和指导局系统行政事业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等内部控制规定。
六、综合计划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有关规划、计划、统计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开发的规划和政策,综合推进本市人才发展环境的优化工作;负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及“两新”组织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拟订国内人才引进、解困和“农转非”政策,拟订外省市职工进户政策;负责国家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按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系统建设、后勤保障和接待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网上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管理12333咨询投诉热线中心;承担信访统计分析;组织实施本局信访责任考核工作。
2.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机关监察、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拟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信息化规划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管理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和推进工作。负责全市表彰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
3.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草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方面重要文稿和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人在肇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肇就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的审批承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单管理工作。
4.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我市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专家和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及协管工作;负责办理国内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业务;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职称评定工作的实施和综合管理;承办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业务;指导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评聘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直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工作。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人员聘用及备案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和调配交流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统计工作;办理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业务。
职业能力建设与技工教育管理科
负责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统筹管理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等工作;负责技工院校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7.就业创业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双创”平台载体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创业教育示范点的建设推广,以及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宣传活动;参与拟订专项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创业资助、补贴、贴息等创业扶持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及服务供给模式的建设和管理;拟订促进创业、就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异地务工人员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8.劳动关系与农民工工作科
负责拟订全市有关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合同签订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调配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核;负责市直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批工作;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对全市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拟订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贯彻执行有关用人单位与雇员协商确定工资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政策;负责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及省驻肇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异地务工人员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9.工资福利科
负责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直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统发工资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统计、综合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分配制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宏观管理工作;研究拟订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10.组织实施。
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负责统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和组织本级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咨询、解释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11.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科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做好财务管理;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负责财务、基金规划统计、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费率,统筹项目及计发办法、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目标考核等。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政策及标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拟定改革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基金征收及待遇发放方案。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及标准,包括失业保险费率费基、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亡等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贯彻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拟订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综合管理;办理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手续。
13.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政策和分配计划;拟定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市工伤康复中心工作。
14.劳动监察支队
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审核、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及法律监督员;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人社局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具体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县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力保障等工作。
2、代县政府进行一定层次的公务员管理和任免;宏观管理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3、研制拟定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行政机关职能调整意见,承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5、负责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协调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参与立法论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三)录用调配科
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奖惩科
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非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非领导职数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考核、奖励、表彰事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政策。
(五)职称科
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外来专家和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拟定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安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并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科(安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实施省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监督实施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十)劳动关系科(农民工工作科)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实施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的审批;监督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劳动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执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管理科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工作。
(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完善市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市本级统筹管理单位职工退休和市内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
(十四)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监督科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市内相关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变动相关工作,承担干部职工考察、任免、调配、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