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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前身为山西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是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1年12月,山西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更名为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凭借着优秀的成绩,中心连续八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其间分别获得劳动保障部“集体一等功”、“优质服务窗口”、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的“巾帼文明岗”、省政府“再就业先进单位”等称号。
根据《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全省实行多险种统一申报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社保局发﹝2021﹞10号)的要求,太原市及十县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业务系统拟定于2021年8月2日统一并入山西省三险统征系统,为保证系统顺利上线,新旧系统有序衔接,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2021年7月23日17点至2021年8月2日0点,太原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暂停运行,全面停止经办业务,开展数据迁移工作。
二、2021年7月28日17点至2021年8月2日0点,山西省省集中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暂停运行。
三、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6日24点,新系统上线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系统试运行。
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提前做好安排,确保相关业务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首先,需下载并安装“民生山西”APP,点击右下角“个人中心”进行新用户注册,已注册用户登录后完善身份信息,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里选择险种“企业职工”。
进入“民生山西”主页,点击底部“全部”按钮,选择“山西省”后选择养老经办下的“灵活就业缴费”。
这时,可以看到人员新增、暂停缴费、灵活就业缴费三个功能,按选项操作即可。
步骤/方式1
【1】注册登录“民生山西”APP,页面左下角点击“首页”—“资格认证”;
步骤/方式2
【2】进入资格认证页面后,点击认证业务进入视频认证界面
步骤/方式3
【3】如果未有认证业务,点击“帮他人认证”,输入添加人的相关信息后即可视频认证;
步骤/方式4
【4】视频认证通过后会显示“已通过”以及认证的有效时间,认证结束。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第三条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第四条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第五条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第二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从批准退休、退职的第二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身故为止。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一)基本保险: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时工龄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养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困工致残的职工退休后,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发给本人退休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养老金。退职职工,每月按本人退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养老金。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凭***亡证明领取二百元丧葬补助费。(二)补充保险:退休、退职职工的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按其所在单位为其交纳补充保险费的多少计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退休、退职职工每月领取基本保险养老金与补充保险养老金之和,最低为三十元。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务院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养老的城镇集体单位,其职工仍按原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不参加补充保险。第九条退休、退职职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恢复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当地保险公司按月向城镇集体单位筹集。筹集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和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储备基金),特殊地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不足支出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第十一条对累计两个月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单位,停发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待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后,方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补充保险不实行统筹。凡有利润的城镇集体单位均须参加补充保险。补充保险费的交纳数额,根据城镇集体单位的盈利情况分档确定。第十三条税务部门从城镇集体单位征收的奖金税全部用于保险公司作为城镇集体单位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使用。第十四条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之和超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税后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单位应预付两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铺底资金。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通过开户***,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养老金通过开户***以“付款委托书”方式结算。对保险公司存入***的养老基金,***根据基金的存期按规定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户。第十七条养老保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盈余部分不上交。保险公司对养老基金有权按规定使用,其纯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条受管委会委托,保险公司有权到城镇集体单位查核有关帐目,被核查单位应给予配合。对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城镇集体单位,除补交少交的养老保险费外,加收补交数额百分之三十的款额。所加收款额不准进入成本,由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额并入基金户。第十九条破产的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凡在单位破产之前已经退休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的,仍可继续享受原待遇,费用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第二十条城镇集体单位按国务院的规定批准职工退休、退职后,应在十五天内将退休、退职职工的名单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退休、退职职工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领取丧葬补助费。对冒领养老金者,除退还冒领的全部款项外,应对冒领人处以冒领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并入基金户;构成诈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对保险公司办理的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及其收益实行免税。第二十三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