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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兴化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有几位)

  • 发布:2025-09-26 1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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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跃进的人物履历

1975年7月,兴化县荻垛公社北石大队插队、团支书;

1976年11月,兴化县荻垛公社团委副书记、书记、党委委员;

1982年8月,共青团兴化县委青农部副部长、部长;

1984年3月,共青团兴化县委副书记;

1984年9月,扬州市委党校政工专业学习;

1986年7月,共青团兴化县委副书记;

1986年10月,共青团兴化县(市)委书记;

1988年6月,兴化市大垛镇党委书记;

1992年9月,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局级);

1992年11月,兴化市昭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4年2月,兴化市昭阳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

1995年8月,兴化市委办副主任、保密办主任;

1996年12月,兴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2000年1月,兴化市委常委、戴南镇党委书记;

2002年12月,兴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

2005年1月,兴化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8年5月,兴化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化市沈伦镇沈北村征地造路如何补偿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政规〔2014〕1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7日

兴化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局负责指定预存款帐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农工办指导乡镇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征收农民承包地的,要及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和注销;监察局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审计局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改、住建、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项目信访情况说明表的填报以及被征地农民的上访、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协调落实征地前期手续程序的履行、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交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市建立乡镇(开发区)、村农业人口与农用地动态统计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提供准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农用地变动情况统计台帐。对征地安置人数、***亡人数及时核减,出生人数及时增加,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标准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费按三类地区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泰州市人民政府相关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单位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苗木等经济作物,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除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苗木等经济作物。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上涉及农民住宅的,不再安排宅基地,按照与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确需安排宅基地,根据村镇(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妥善安排;不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劳动年龄段中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到达60周岁、女到达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几年补几年原则进行补缴。补缴办法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至少15年(含补缴);每年最低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市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累计缴纳保险费本金应达到征地时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第二十一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养老补助金待遇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供地成本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统筹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划拨土地每亩计取3万元;工业出让供地每亩计取3万元;经营性用地出让每亩计取8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该专户下设个人分账户,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支。

第二十四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享受机关事业养老待遇),不享受养老补助金,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预安排的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存入财政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并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经国土和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征地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市财政局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代缴。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政发[2004]40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征收土地的,仍然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

兴化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有几位

当前有10位,市长李卫国,副市长徐立华,陈浩,邓志方,戴荣军,余建年,李斌,沙顺喜,刘文荣,周钧。

兴化市人民政府到西宁西站有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2010.8公里

起点:兴化市人民政府

1.泰州市内驾车方案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拥绿园路行驶170米,右转进入兴化大道

2)沿兴化大道行驶800米,右转进入五里东路

2.沿五里东路行驶1.8公里,左转进入S231

3.沿S231行驶54.5公里,左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进入盐淮高速

5.沿盐淮高速行驶58.6公里,直行进入淮徐高速

6.沿淮徐高速行驶24.6公里,直行进入长深高速

7.沿长深高速行驶12.1公里,朝宿迁/徐州/淮安西/G2513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淮安西枢纽

8.沿淮安西枢纽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淮徐高速

9.沿淮徐高速行驶164.1公里,朝徐州/郑州/连云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林东枢纽

10.沿林东枢纽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连霍高速

11.沿连霍高速行驶21.9公里,直行进入京台高速

12.沿京台高速行驶6.0公里,朝郑州/西安/G3方向,稍向左转进入连霍高速

13.沿连霍高速行驶740.2公里,直行进入连霍高速

14.沿连霍高速行驶,过明光峪跨沟桥,直行进入连霍高速

15.沿连霍高速行驶16.1公里,朝G5/G65W/阎良/韩城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零口枢纽

16.沿零口枢纽行驶700米,直行进入西咸北环线高速

17.沿西咸北环线高速行驶75.5公里,朝G70/礼泉/长武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8.沿匝道行驶790米,直行进入福银高速

19.沿福银高速行驶164.7公里,直行进入青兰高速

20.沿青兰高速行驶126.1公里,直行进入福银高速

21.沿福银高速行驶15.7公里,过右侧的白家村,稍向右转上匝道

22.沿匝道行驶940米,直行进入青兰高速

23.沿青兰高速行驶50.0公里,直行进入青兰高速

24.沿青兰高速行驶30米,直行进入青兰高速

25.沿青兰高速行驶223.1公里,朝白银/武威/***/青海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6.沿匝道行驶350米,直行进入连霍高速

27.沿连霍高速行驶20.4公里,直行进入京藏高速

28.沿京藏高速行驶20.2公里,朝红古/西宁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树屏枢纽

29.沿树屏枢纽行驶1.4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京藏高速

30.沿京藏高速行驶199.4公里,直行进入京藏高速

31.沿京藏高速行驶10米,直行进入柴达木路

32.西宁市内驾车方案

1)沿柴达木路行驶4.5公里,左转

2)行驶190米,右转进入海西路

3)沿海西路行驶1.3公里,到达终点

终点:西宁西站

兴化市政府允许放烟花吗

提醒:

我市禁放区内要求不变!

违规燃放的人要在

派出所度过除夕初一

害得***不得休息

也害得自家不能团聚!

动真碰硬!

新的一年“禁放”力度不减!

2019年10月3日兴化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兴化主城区以及部分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年过去了

现在是不是就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了?

错!

全年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规划中心城区内(即规划S231省道改线段、S351省道、S333省道所围合范围,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省道外侧50米范围纳入中心城区管理)。此外,李中水上森林景区、千垛风景区、徐马荒风景区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兴化警方郑重提醒:

我市规划中心城区依然为禁放禁销区域!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风险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指定区域,全年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坚决不放烟花爆竹,同时发现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110

全市举报非法******:83227000

禁燃禁放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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