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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名城保护遵循整体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缮导则和修缮方案、广告设置导则、业态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名城保护的投入。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基金,用于名城保护。第七条每年的5月18日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都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检举。第九条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修改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旅游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范围和对象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构成,具体区域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第十四条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佛寺片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落、会馆、寺庙、铸钱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白雾村古老民居名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环境;
(四)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古门窗、古牌匾、古货台、古照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五)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第十五条名城保护重点:历史城区东至翠屏直街,南至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宝路,总面积2.51平方千米;白雾名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雾村田园机耕路,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公共路上延20米,面积0.53平方千米。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湿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保护区由大桥片区和长海子片区组成。具体保护范围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布,依法明示或者设置标线、标牌、界碑和界标。
保护区主要保护黑颈鹤和其他越冬水禽及其越冬栖息的生态环境。第四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经费投入,依法实行生态补偿,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活动。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对保护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以下简称管护局)专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保护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的制度措施;
(四)组织黑颈鹤保护等科学研究,组织实施相关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五)组织监测黑颈鹤等鸟类疾病和栖息地环境,调查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等自然资源情况;
(六)对保护区内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有关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保护区建设规划,由管护局根据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需要组织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专项保护发展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三)日常管理经费;
(四)生态补偿金;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第九条管护局根据保护需要,在保护区内标明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黑颈鹤的主要觅食地和夜栖地。第十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经管护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黑颈鹤越冬期的主要觅食地和夜栖地,管护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为活动。第十二条保护区大桥片区的水库水位应当保证黑颈鹤的越冬湿地面积及生态环境。
在保护区流域从事水电开发的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态补偿金。第十三条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管护局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第十五条保护区以外的黑颈鹤迁徙路径、黑颈鹤夜栖地和主要觅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保护。第十六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和项目,超过国家和本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
(二)未按指定地点丢弃垃圾,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废弃物、包装物;
(三)新建电力、通信等设施对黑颈鹤等野生动物产生危害;
(四)违反农药使用规定,在耕地上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化学物品;
(五)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七)实施不利于保护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的旅游、观光活动;
(八)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标线、标牌、界碑和界标;
(九)黑颈鹤越冬期进入主要觅食地、夜栖地;
(十)向野生动物投放不安全的食物。第十七条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种植外来物种;
(三)建设与保护工作无关的生产设施;
(四)黑颈鹤越冬期间施放无人机。
题主是否想询问“会泽县人民政府附近有大巴车吗”?有。会泽县人民政府附近有大巴车。会泽县,隶属于云南省曲靖市,位于云南省东北部、金沙江东岸、曲靖市西北部,地处东经103°03′~103°55′、北纬25°48′~27°04′之间。
会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尹广东等四位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决定:
尹广东试用期满正式任职;
袁钊试用期满正式任职;
胡永试用期满正式任职;
张德书试用期满正式任职。
事业单位6个。会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显示:会泽县行政事业单位有会泽县娜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泽县娜姑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会泽县娜姑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