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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第九条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第十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第十四条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第十五条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省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防洪建筑物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因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需要拆除控制建筑区内的临时建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视,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第三章运政管理第十八条为高速公路运输服务的公用型客(货)站场应当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第十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总量、结构和客(货)站场、车辆维修及其他运输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必须具备调整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营运。
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按照车辆级别实行差别运价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养护、维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构造物和设施完好,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型养护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当班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交通畅通。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1997年2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副厅级建制),以下是中达咨询整合信息得到的有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资料。
概况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1997年2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副厅级建制),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受损路产维修、筑路机械设备管理、高速公路绿化、标志标线)、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收费员管理、收费情况监控、收费稽查)、路政(路政执法、维护路产路权、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路产赔偿案件、办理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手续、事故车和故障车拖拽、清障)、通信(数据通信、光纤传输、机电设备维修维护、紧急***的线路维护)、经营(服务区经营管理、经营投资)等管理工作,并对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长平分公司和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另外两家管理主体进行行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安全畅通、舒适快捷。通过与交警支队联合成立指挥调度中心,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和畅通情况进行24小时集中监控管理,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情况
吉林省现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网总里程达2252公里。收费系统采用IC卡微机联网收费,所有收费站均开启ETC车道,并设有收费监控系统。包括
京哈高速(G1),经由五里坡-四平-公主岭-长春-德惠-扶余-拉林河;
长春绕城高速(G0102);
珲乌高速(G12),经由珲春-延吉―敦化-吉林―长春―松原―白城-侯家-石头井子;
大广高速(G45),经由风华-松原-长岭-双辽;
长深高速(G25)的双辽段;沈吉高速(G1212),经由永吉县-磐石市-东丰县-梅河口市;
集双高速(G1112),经由梅河-东丰;
抚长高速(S26),经由靖宇县-抚民镇-辉南镇―朝阳镇―营城子―伊通―长春;
营东高速(S2611),经由营城子-东丰;
伊辽高速(S2612),经由伊通―辽源;
鹤大高速(G11),经由通化市二密镇-通化市-大川乡;
通南高速(S10),经由通化―英额布―下排。
下辖单位
吉林省高速公路共有收费站96个,分别隶属于四家管理主体,其中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77个、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10个、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分公司6个、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3个;共有超限检测站10个;共有隧道管理站8个。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共有服务区40对,停车场3个,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餐饮、加油、住宿、汽车修理及小商品零售等服务。
省高管局自成立以来,在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确定的二十四字方针指导下,按照“五个高速”(和谐高速、阳光高速、数字高速、质量高速、文明高速)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创造性工作的精神,通过总结经验、探索和改革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夯实了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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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条高速公路8月已开工。根据辽宁交通信息了解,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即:本桓高速)项目主线起自本溪市明山区威宁村附近,接已建成的丹阜高速,止于挂牌岭(辽吉界),接在建的本集高速吉林段,全长208.105公里,其中新建176.105公里、完全利用32.000公里。已在8月开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路况数据。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计划及方案。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二条当高速公路存有积水或者积雪,影响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尚未达到关闭程度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过往车辆进行提示,并及时清除积水或者积雪。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部分封闭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路段、作业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负责养护的单位限期采取措施。第三章公路保护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丢弃、抛撒、擅自堆放物品,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倾倒垃圾;
(三)练车、试刹车;
(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
(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
(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
(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但是,经依法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经检测发现超限的车辆,应当卸载。卸载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按照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已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路段的实际报省人民政府划定;新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八条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第六条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养护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七条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