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俩瞳旅游网的小炮,很高兴为您解答此目的地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近期准备去这里旅游,希望您可以 点击此处 联系我,我将给您最新的优惠报价和全程旅行管家式服务。我们是海外旅游专线批发商,找我价格会更实惠,希望您能支持下我的业务。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属于牡丹江自然保护区的著名风景区。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位于牡丹江市东南10公里,地处老爷岭山脉的西北端,东与太平岭相接,西与张广才岭毗邻。总面积400平方公里,是一处原始生态的自然景观,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牡丹峰属寒温带气候,雨量充沛,山高谷深,生长着多种贵重树木,被称做塞外绿色宝库。
牡丹峰在历史上曾是碧波荡漾的湖泊,大约于900万年前火山爆发,形成以玄武岩为主的火山体。随着地壳的升降,火山体经洪水冲刷,成为今天这种山峦重叠、沟壑交错的地貌,最高的牡丹峰海拔1111米,区内溪流纵横,山泉四季喷涌,水资源十分丰富。
这里地处温带北部,植被分布具有寒温带、温带的特点。区内森林茂密,自下而上地生长着柞树林、杨桦林、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植物资源丰富,有高等植物500多种。高大的红松、云杉、冷杉挺拔粗壮;黄菠萝、胡桃楸、水曲柳等珍贵的阔叶树随处可见;兴安圆柏、杜松是从寒温带迁移到这里的稀客。林下的蕨菜、北芪、五味子、百合是具有各种用途的植物。良好的自然环境中栖息着东北虎、马鹿、麝等30多种兽类;鸟类有天鹅、大雁、金雕、金腰燕等170多种,其中以候鸟的数量、种类为最多;昆虫有400多种,其中美丽的桔凤蝶、黄凤蝶、绢蝶等共有40多种。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东北地区研究次生林演替变化的理想场所,还是人们领略大自然美丽景观的游览胜地。
牡丹峰滑雪场地处于牡丹江市东南18千米的,冬天原始气息浓重,雪量大、雪质好,雪期为四个多月,是全国距中心城市最近的游玩与度假性专业滑雪场,雪场总投资近千万元。
滑雪场雪道全长1200米,平均宽度70米;备有吊椅式架空观光索道和大动力拖牵;雪地摩托专用道800米。特设三条150米长雪圈道,能让游人尽享滑冰、马拉雪爬犁、卡丁车、雪上足球的乐趣。备有吊椅式架空观光索道和大动力拖牵魔毯[国际先进拖引设备]可以使初级滑雪爱好者在保证安全、便捷的情况下,充分体验滑雪的魅力;中高级道:使用拖牵观光索道登上滑雪场的中级雪道;高级雪道:可使用高空缆车进入高级雪道,牡丹峰的秀美山川、别致的北国冬之风貌,都会尽收您的眼底。
滑雪场为游人提供最新款沃克板、金鸡板和500副日本板。雪场建有雪具大厅、会员厅、器材专卖店、快餐店、休息室、绿色餐厅等多功能的配套设施,配有保护滑雪者的安全护网,装备了夜间滑雪的高能彩色射灯。幽静、温暖、舒适的小别墅,可接待个人、家庭、游玩团体。
此外,牡丹峰航空俱乐部还为游人开辟了空中往返滑雪场~牡丹峰、滑雪场~牡丹塔、滑雪场~小桂林等多条航线,您只要花上100~200元,牡丹峰的秀美山川、别致的北国冬之风貌,都会尽收您的眼底。雪场缓冲区还开辟了供游人娱乐的滑雪圈、雪爬犁,冰上乐园有冰刀、冰尜等。
牡丹峰雪场建有雪具室、休息室、小别墅、餐饮厅等多功能的配套设施,备有高级进口雪具和滑雪服,可接待个人、家庭和游玩团体前来游乐,在校学生还能得到优惠。牡丹峰森林公园还可以为住宿酒店者提供幽静、温暖、舒适的房间,与此同时可接待中小型会议,餐厅为高、中、低档,让您满意。
更多关于牡丹江牡丹峰滑雪场怎么样?,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884820161484709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合理。牡丹江市黑龙江省省辖地级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是黑龙江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也是东北东部地区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黑龙江的重要开放门户。零公里收费合理。牡丹峰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境内,面积19468公顷,1981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4年晋升为国家级,主要保护对象为红松阔叶混交林。
没有规定不收费。牡丹峰国家森林公园从1993年开始收取门票,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不收费。黑龙江牡丹峰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牡丹江市区东南约15公里处,地处老爷岭山脉西北端,面积80平方公里。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
第一条为加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不同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29°40′30″-129°53′50″,北纬44°20′0″-44°30′30″范围内。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第三条在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业务上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示范基地;
(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旅游等工作;
(九)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牡丹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保护区负有保护责任,对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及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积极支持。
管理局应当妥善处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局对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局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界线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界线上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遵循保护区总体规划,与保护区保护方向相一致。第十二条保护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管理局。管理局对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责任。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毁坏、侵占保护区的林地。
保护区内被开垦的国有林地由管理局负责退耕还林。第十四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对保护区内现有自然村屯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严格限制人口迁入,制定计划逐步迁出。第十五条保护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利用不得危害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第十六条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种子;
(二)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荒、放牧、建坟;
(三)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四)毁损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各种设施;
(五)其他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项目。
在保护区相邻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十八条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已有的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实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管理局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已建、在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第二十条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利用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应当征得管理局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